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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黄某某等21人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7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小区****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15日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广西少管所服刑,1998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路**号**小区**期**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路**巷**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室。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91********,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路**号**苑**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城**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犯抢夺罪 ,于2006年9月26日被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6198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小区**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区**路**号。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被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街**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15日被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街道**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镇**路**号**豪庭**栋**单元**室**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拉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蒙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覃某乙、黄某某、韦某某、周某甲、莫某某、梁某某、邵某某、黄某甲、张某甲、刘某某、韦某甲、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堵某某、何某某、凌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蒙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覃某乙、黄某某、周某甲、莫某某、梁某某、邵某某、黄某甲、张某甲、刘某某、韦某甲、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堵某某、何某某、凌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17日本院将两案合并审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8月份至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组织被告人蒙某某、邵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黄某甲、黄某某、韦某甲、张某某、韦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工颐华城小区12栋1单元2403号等地,用电脑、手机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并接受赌博人员的投注,以捕鱼、转盘等赌博游戏的方式组织赌博人员进行赌博。

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周某某将赌博赢利的钱从银行取走,并让被告人覃某乙为赌博网站介绍赌客;被告人黄某乙参与赌博网站后台进行联络两次,并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按排下支付网络维护费用;被告人周某某又雇佣被告人堵某某、何某某将赌博赢利的钱从银行取走。

2019年3月至6月,该窝点共接收赌资39425391.67元,获利6805000元。其中被告人蒙某某违法所得为59500元、被告人邵某某违法所得为28000元、被告人黄某甲违法所得为21000元、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为2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为13000元、被告人韦某甲违法所得为4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为95800元。

2019年1月份至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覃某某组织被告人覃某甲、周某甲、莫某某、梁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26号鑫柳家园小区1单元1501号,用电脑、手机为网络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并接受赌博人员的投注,以捕鱼、转盘等赌博游戏的方式组织赌博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覃某某雇佣被告人覃某甲对赌场进行日常管理,并雇佣被告人凌某某将赌博赢利的钱从银行取走。

2019年3月至6月,该窝点共接收赌资5305522.12元,获利220000元。其中被告人覃某甲违法所得为10500元、被告人周某甲违法所得为16000元、被告人莫某某违法所得为25000元、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为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李某某组织的窝点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在覃某某组织的窝点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2.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许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5.勘验、搜查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蒙某某、周某某、覃某甲、张某某、堵某某、何某某、凌某某、覃某乙、黄某某、韦某某、周某甲、莫某某、梁某某、邵某某、黄某甲、张某甲、刘某某、韦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蒙某某、周某某、覃某甲、张某某、堵某某、何某某、凌某某、覃某乙、黄某某、韦某某、周某甲、莫某某、梁某某、邵某某、黄某甲、张某甲、刘某某、韦某甲、黄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赌博网站上,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蒙某某、周某某、堵某某、何某某、邵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黄某甲、黄某某、韦某甲、张某某、韦某某、黄某乙在各自的犯罪过程中,与他人共同实施,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覃某某、覃某甲、凌某某、梁某某、周某甲、莫某某在各自的犯罪过程中,与他人共同实施,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蒙某某、周某某、堵某某、何某某、邵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黄某甲、黄某某、韦某甲、张某某、韦某某、黄某乙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被告人覃某某、覃某甲、凌某某、梁某某、周某甲、莫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分别按照其参加的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蒙某某、周某某、邵某某、黄某甲、张某甲、刘某某、黄某某、堵某某、何某某、覃某甲、梁某某、莫某某、周某甲、凌某某、黄某乙、韦某甲、张某某、韦某某、覃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韦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黄某乙,积极退出部分赌资,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覃某甲、梁某某、韦某某曾经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金顺

检察员助理:许  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蒙某某、周某某、覃某甲、张某某、何某某、凌某某、覃某乙、黄某某、韦某某、周某甲、莫某某、邵某某、韦某甲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堵某某、梁某某、黄某甲、张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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