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密谋到被害人严某某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一个加油站旁边的花场进行盗窃。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乘坐一辆出租摩托车到达上述花场,经观察确认花场内无人,遂从花场后门进入到花场铁皮屋内,盗窃屋内的一辆女装摩托车和一辆男装摩托车及屋内的电线、电锯、电钻、手磨机、电焊机等物品后离开。
2019年12月29日,民警在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工业区天乾钢管厂抓获李某某、黄某某,根据二人供述分别在二人居住的出租屋内起获全部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及其他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4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刚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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