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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黄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楼**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到广西宾阳县思陇镇境内的新柳南高速项目六盘村委会六怀村工地,窃取该工地放置的螺纹钢材及十字扣件,并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A****0的灰色东风牌面包车,将赃物运至被告人黄某某、莫某某(另案处理)夫妇在南宁市兴宁区邕梧路经营的**店出售,以此非法获利。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螺纹钢材1.5吨,价值5700元;被盗十字扣件300个,价值1560元,总计7260元。

2、2020年6月14日凌晨,李某某与他人到六怀村工地,窃取该工地放置的钢制模板,得手后便驾驶灰色东风牌面包车,将赃物运至黄某某、莫某某夫妇经营的**店出售,以此非法获利。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钢制模板价值5800元。

3、2020年7月3日凌晨,李某某与他人到六怀村工地,窃取该工地放置的钢制模板,得手后驾驶灰色东风牌面包车,将赃物运至黄某某、莫某某夫妇经营的**店出售,以此非法获利。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钢制模板价值12768元。

4、2020年7月10日凌晨,李某某与他人到六怀村工地,窃取该工地放置的钢制模板,得手后驾驶灰色东风牌面包车,将赃物运离工地,后在转移赃物的途中被工地的管理人员发现,黄某某便弃车逃匿。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钢制模板13块,价值18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询问笔录;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询问笔录;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讯问笔录;

5. 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凯斌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均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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