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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6********,彝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6********,彝族,文盲,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伙同车某某(另案处理)布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昆明市盘龙区**路**KTV门口,使用木棍随意对在场的**KTV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经鉴定,**KTV工作人员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赵某某、资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等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 伤情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爱婷

2020年7月8日

                                      

     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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