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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家园**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3日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0日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将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老码头处的三间门面房以405万元的价格卖给蒲某某,蒲某某为了在银行贷款方便,便委托将门面过户到余某某名下。2015年1月20日,李某某与余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蒲某某支付给李某某一部分资金,后将门面过户到余某某名下,后将门面到典当行典当借钱,到广元市利州区大石信用社抵押贷款。2015年2月3日,余某某就门面归属向蒲某某作出说明,购买李某某的三间门面房真实所有人为蒲某某,余某某只是签订合同中名义上的所有人,2015年6月9日,蒲某某与余某某签订了关于购房合同的说明约定,再次明确了房屋实际购买人为蒲某某,所有履行中的争议均由蒲某某负责。在购买门面房后,蒲某某仍欠李某某房屋尾款150万元,后李某某多次找蒲某某索要欠款无果,李某某认为门面房是过户到余某某的名下,便找余某某索要150万元尾款。

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其母亲罗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老年公寓找到余某某,要求其还清3间门面的尾款150万元,后三人到了附近的牧羊村茶楼谈还钱的事情,余某某解释她只是帮蒲某某签字而已,门面的真正所有人为蒲某某,要求李某某找蒲某某要要钱,但李某某认为合同是余某某签的,就应该余某某支付,双方就还款事情未谈妥,为讨要尾款,李某某母女二人在茶楼一直看守住余某某,期间余某某提出回家休息,但李某某、罗某某将余某某带巨洋酒店由余某某开房,当晚罗某某跟随余某某一同休息,防止其逃跑。

3月13日早上,余某某向其母亲余某某发出被控制在巨洋酒店的求救信息,余某某向警方报警称有人限制人身自由,后警察到达现场,李某某将余某某书写的欠条出示给民警,余某某也承认欠李某某的钱,因怕李某某报复她,在警察询问余某某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时,余某某未说出被控制的实情,警察在宣讲法律后离开现场。后李某某、罗某某与余某某到天润酒店天润茶楼后,李某某给其前夫刘某某打电话让其帮忙要钱,刘某某便安排被告人黄某某帮助李某某要钱,黄某某便要求李某某给其出具委托书帮其收款,李某某出具委托书后,黄某某便打电话安排徐某某、王某某二人到天润茶楼看守余某某,并吩咐不准余某某离开,催促余某某还钱,有事就给其打电话,后黄某某、李某某离开了天润茶楼,徐某某、王某某与罗某某一直在茶楼看守余某某。晚6时许,黄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离开该酒店,晚上,余某某在天润酒店开房休息时,李某某便安排罗某某在房间内与余某某一同休息,并称有社会上的人在外面看守。

3月14日早上,余某某告知李某某自己要离开去上班,李某某称不还钱就不准离开,并在天润酒店一直对余某某进行看守,直至下午余某某给其丈夫贾某某的姐姐贾某某发短息求救,贾某某向警方报警称有人限制人身自由,后警察到达现场,李某某将余某某书写的欠条出示给警察,余某某也承认欠李某某的钱,因怕李某某报复她,在警察询问余某某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时,余某某未说出被控制的实情,警察在宣讲法律后离开现场。李某某仍然安排罗某某在房间内与余某某一同休息并监视余某某。

3月15日早上,余某某向李某某提出要回家,李某某、罗某某便跟随余某某到了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号附****号余某某的家中,随后,黄某某便安排徐某某让王某某、赵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四人到余某某家中对其进行24小时全天候看守催帐,后四人到达余某某家中后,黄某某安排四人每班二人看守24小时,轮流交替对余某某进行看守,催促其还债,不准离开视线。黄某某先安排王某某、赵某某先对余某某进行看守,后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开现场。15日晚上,黄某某与李某某又到余某某家中,催其还款,余某某害怕受到伤害,便给其母亲余某某发送信息称有社会上的人在家中对其进行控制,随后余某某向警方报警,后警察到达余某某家中,李某某将余某某书写的欠条出示给民警,余某某也承认欠李某某的钱,因李某某和王某某与赵某某在现场,余某某害怕报复,余某某未说出被控制的实情。李某某及黄某某随后离开,民警走后余某某回卧室准备关门休息,王某某、赵某某不准其关门,罗某某到卧室同余某某一起休息。

3月16日早上,李某某、吴某某接替王某某与赵某某继续对余某某实施看守,白天罗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在客厅看守余某某,余某某一旦出门,李某某、吴某某就跟上,防止其逃跑。当晚,因为害怕余某某叫其邻居李某某到家中陪其休息,余某某和李某某进入卧室休息时,李某某、吴某某不准关门,罗某某也进入卧室与余某某和李某某睡在一张床上,余某某与李某某不敢说话,只有使用微信的方式进行交流,后二人商议由李某某第二天去福利院单位领导反映情况并找人解救。

3月17日早上,李某某到单位后将余某某因被追债人看守在家中无法上班而寻求解救的事情告诉单位领导,单位领导便安排文某某等人去解救余某某,在将余某某从其家中带出来准备打的离开时,李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强行跟随余某某乘坐同一辆的士,罗某某欲强行乘坐文某某叫的的士时,因文某某不认识罗某某,就不许其上车,双方发生纠纷,文某某报警后民警予以调解。几天后,李某某给黄某某转账10000元作为守人催债的辛苦费,黄某某给徐某某等人分了2000余元后,剩余资金被其挥霍。

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因债务纠纷,实施滋扰、纠缠、恐吓等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仍继续实施前述行为,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民

检察官助理:谌陈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9张

5.谅解书1份

6.被告人李某某在检察机关供述和辩解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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