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李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9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小区**栋**单元**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犍为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9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小区**栋**单元**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晚,李某某、黄某某及其朋友高某、曾曾(昵称)一行四人在剑阁县**镇**面馆吃饭饮酒后,几人又前往**KTV唱歌喝酒。歌唱完后,李某某、黄某某及其高某三人又返回**面馆吃宵夜喝酒至次日凌晨1点过。夜宵吃完后,黄某某和李某某通过沟通,黄某某将其自家的川******号小型轿车交于李某某驾驶,自己则乘坐在该车副驾驶座位上。随后,李某某驾驶该车从剑阁县**镇*桥向***城方向行驶,2020年6月19日2时许,当车行至**道**大桥时撞上道路中间隔离护栏,造成护栏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剑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309mg/100ml,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4.5mg/100ml。
案发后,李某某、黄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全部赔偿了护栏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黄某某明知李某某饮过酒仍然将车辆交予李某某驾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明知自己饮过酒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黄某某明知李某某饮过酒仍然将车交予李某某驾驶,为李某某犯罪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李某某是主犯;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黄某某是从犯。案发后,李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梁安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剑阁县**镇**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剑阁县**镇**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