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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盗窃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石板镇**村委会**村**号。曾于2007年因非法禁锢罪被判刑8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荷花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宝圩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宝圩镇**村**号。曾于201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一年两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与被告人黄某某改装的粤S*****小车载被告人黄某某、钟某某到荷花镇一在建的高速公路处偷柴油。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教会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操作粤S*****小车上的偷油系统后,陈某某开粤S*****小车载钟某某到**加油站斜对面的沙石堆场处偷柴油,后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当场扣押粤S*****小车上盗窃所得的柴油0.72吨,约860升。当日柴油价格为6.44元/升,盗窃所得柴油价格约5538.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钟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怡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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