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Z3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园**座**梯**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县**乡**村**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城对面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园**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园**,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简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苑**栋**梯**,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9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县**镇**村**号**室,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栋**楼**,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县**镇**村**号**室,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楼**楼**,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居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塘**寓**栋**,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麻某某、程某某、简某甲、梁某某、魏某某、郭某某、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11月27日间,朱某乙(另案处理)伙同简某乙、“王者”、“将军”、“梦哥”(均为微信昵称)等人,先后租赁清远市清城市富丽东方巷2栋1梯402室、刘某甲(另案处理)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管理区**村**号的等房屋作场所,利用互联网和电脑、手机等设备,建立一个名为“红茶娱乐”的微信群,通过网络拉手添加参赌人员进行该微信群,以发红包“赌牌九”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从中抽头渔利,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甲、麻某某、程某某、简某甲、梁某某、魏某某、郭某某、朱某甲、刘某甲、杨贵宾(另案处理)等人,分别担当财务(负责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交收赌资,登记抽头渔利和违法所得、结算工资等)、“推图手”(负责输入投注金额和抽头渔利)、“发包手”(负责打骰和以发红包的方法决定“庄家”和“闲家”,)、“打托手”(利用赌博团伙的“公款”参与赌博,营造人气)等角色,具体实施网络赌博犯罪活动。
2017年3月至同年11月27日间,“红茶娱乐”网络赌场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受参赌人员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31700000多元,从中抽头渔利20971597元,获取违法所得6756695元。(其中2019年10月13日至同年11月27日间,共抽头渔利6871597元,获取违法所得3936695元)。
被告人李某甲受雇于2017年10月参加该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先后担任“打托手”、“财务”等角色,从中获取违法所得221000元。
被告人麻某某受雇于2018年3月参加该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担任“推图手”角色,从中获取违法所得155000元。
被告人程某某受雇于2017年3月参加该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担任“打托手”的角色,从中获取违法所得135000元。
被告人简某甲受雇于2018年6月参加该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先后担任“发包手”、“打托手”角色,从中获取违法所得90000元。
被告人梁某某受雇于2018年12月参加该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先后担任“打托手”、“发包手”等角色,从中获取违法所得72000元。
被告人魏某某受雇于2018年8月参加该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担任“打托手”角色,从中获取违法所得57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受雇于2018年12月参加该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先后担任“打托手”、“财务”等角色,从中获取违法所得33500元。
被告人朱某甲受雇于2019年5月参加该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担任“推图手”角色,从中获取违法所得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银行卡、账本等;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审计报告等;3.证人谢某某、黄某某、李某乙、刘某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麻某某、程某某、简某甲、梁某某、魏某某、郭某某、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电子数据提取、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麻某某、程某某、简某甲、梁某某、魏某某、郭某某、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麻某某、程某某、简某甲、梁某某、魏某某、郭某某、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全案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振忠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 李某甲等8名被告人均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1册3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6.涉案财物移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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