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魏某某非法狩猎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6月29日。

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采取用含有农药呋喃丹成分的谷物向鸟类投食的方式,捕获山斑鸠1只、中白鹭1只。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经预谋,在丰县梁寨镇南集村河沟两侧,采取用含有农药呋喃丹成分的谷物向鸟类投食的方式,共捕获山斑鸠29只、喜鹊1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山斑鸠30只,中白鹭1只,喜鹊1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是“三有动物”。

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从涉案鸟类胃组织和涉案谷物玉米粒、大麦粒中,均检出呋喃丹。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归案。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魏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涉案的鸟类已扣押并在鉴定后依法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死亡斑鸠30只、喜鹊1只、中白鹭1只及照片,作案用含有农药呋喃丹成分的玉米粒、大麦粒1包及物证照片;2、搜查笔录、扣押记录、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陈东

2020年6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39522

6****),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51906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