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身份证号码6401211974********,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镇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8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县**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镇原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东亮,宁夏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至7月,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经事先商议,驾驶摩托车先后在镇原县临泾镇、孟坝镇、城关镇实施诈骗作案4起,诈骗金额70000元,除过花销外,二人均分。
1.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高某某由宁夏固原市至镇原县临泾镇桃园行政村桃园自然村,由李某某望风,高某某上前与被害人白某某搭话,谎称自己在土建过程中挖掘出古董,在向被害人出示事先准备的瓦罐、假银元等物品后,以变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3600元。
2.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高某某在镇原县孟坝镇东庄行政村白沟圈自然村,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18800元。
3.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高某某在镇原县城关镇祁川行政村后河自然村,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祁某某22600元。
4、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高某某在镇原县孟坝镇东庄行政村陈寨自然村,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白某某、何某某、祁某某、许某某等人陈述;
3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4电子数据勘验记录及说明;
5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路永刚
检察官助理:张全祥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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