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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高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昆明市西山区**新村**号一楼出租房。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镇**村委会**庄**村**号,住昆明市西山区**村出租房。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昆明市官渡区**三栋M层。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镇**村委会**庄**村**号,住昆明市官渡区**三栋M层。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倪某某、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21 日凌晨1 时许,在昆明市盘龙区**路** 号**栋**单元**室,因王某某使用过被告人李某某的被子,被告人李某某与居住在该室的被害人唐某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被告人高某某、倪某某、蒋某某持伸缩棍、烟筒、灭火器殴打被害人罗某某、唐某某等人,打伤被害人罗某某、唐某某。2020年4月16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同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带领下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倪某某、蒋某某。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3、被害人罗某某、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倪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谢某某、王某某等证言和辨认笔录;6、现场辩认笔录;7、鉴定意见和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倪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倪某某、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且造成二人轻微伤的后果,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倪某某、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倪某某、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属立功表现。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倪某某、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倪某某、蒋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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