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社区**小区。2018年因赌博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该分局于同年10月19日对李某某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该分局逮捕。
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组。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23日被该分局逮捕。因高某某病情较重,不适合继续关押,我院于2020年2月1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街道**社区**组**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该局于同年11月23日对蒋某某取保候审。
赵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小区**单元**室。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该局于同年11月23日对赵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高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出入缅甸护照的情况下,多次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与缅甸的边境处偷渡往返进入缅甸小勐拉的赌场进行赌博,后于2019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3、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在未办理出入缅甸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伙同李某某、高某某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偷渡进入缅甸小勐拉,后于2018年11月30日又伙同李某某从缅甸小勐拉偷渡进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4、2018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办理出入缅甸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以到缅甸做生意为由,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边境处伙同李某某、蒋某某、赵某某偷渡到缅甸小勐拉,于2018年9月28日从缅甸边境偷渡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时通过云南省劳务公司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后于2018年12月12日在未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的情况下,从云南打洛镇偷渡到缅甸小勐拉,并于2019年1月31日从缅甸边境偷渡返回中国境内拿取办理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通过口岸进入缅甸,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诉讼文书、户籍证明、航班离港信息表、办理出入境证件查询等书证;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蒋某某、赵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某、高某某、蒋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四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龙江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蒋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高某某联系电话1351186****,蒋某某联系电话1331441****,赵某某联系电话1551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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