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工作单位:驻马店市华新化工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路***号*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大道****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3 年4月22日被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9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5月15日被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2014年6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治安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乡**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等6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闫某某、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至6月份,驻马店华新化工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和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4个月的氨水购销合同,驻马店华新化工有限公司就从宜阳县洛阳骏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氨水运输销售至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为了获得更高利润,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和高某某、杨某某预谋,往东方希望铝业有限公司运输合格氨水里利用改造过的罐车内加注低含量氨水充当合格氨水诈骗。杨某某四月份开始从洛阳骏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每吨2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废氨水存放在宜阳县城关镇矿口村其开办的停车场内,2019年3月至6月高某某的两辆罐车和杨某某的四辆罐车从宜阳县向渑池县东方希望铝业公司运输氨水过程中,指使闫某某、符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等多名氨水运输罐车的押运员、司机将装好部分合格氨水后,又将罐车开至杨某某的停车场里或环城路上由杨某某负责将废氨水掺兑到氨水罐车里销售给东方希望铝业公司实施诈骗、或者把罐车开到宜阳县龙泉饮品水厂加注纯净水进行诈骗,共诈骗东方希望铝业有限公司453.08吨,合计281728.80元(其中诈骗既遂:金额227556.80元(2019年3月-5月),诈骗未遂54172元(2019年6月)):
其中:
高某某(2019年3月-5月)参与驻马店市华新化工有限公司氨水运输车辆向东方希望运输氨水差值计226吨,金额139571.8元(既遂);
杨某某(2019年3月-5月)参与驻马店市华新化工有限公司氨水运输车辆向东方希望运输氨水差值计133.68吨,金额87985元(既遂);
闫某某(2019年3月-5月)参与驻马店市华新化工有限公司氨水运输车辆向东方希望运输氨水差值计170.44吨,金额106958.7元(既遂);
崔某某(2019年3月-5月)参与驻马店市华新化工有限公司氨水运输车辆向东方希望运输氨水差值计43.94吨,金额27242.80元(既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清单、及物品照片、洛阳俊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民警在该单位调取的关于2019年3月14日-6月20日罐车装车记录、东方希望铝业有限公司锅炉工段浓氨水化验结果、驻马店市华新化工有限公司氨水运输到希望集团差值表、驻马店华新化工有限公司与东方希望签订的4份氨水购销合同证明;2.证人证言:洛阳市骏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冯某某、王某某、东方希望铝业有限公司贸易部采购员赵某某、汪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东方希望铝业有限公司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闫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扣押车辆(予QC****)内的氨水检测报告书、豫QC****、陕C5****、陕C5****金属罐体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闫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闫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改造过的罐车加注低含量氨水充当合格氨水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诈骗数额总数负总责;高某某、杨某某在该案中积极参与、出谋划策、具体实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分别对自己参与加注废氨水或纯净水的数额负责;押运员闫某某、司机崔某某听从高某某、杨某某安排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对自己参与加注废氨水或纯净水的数额负责;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崔某某系初犯,到案后,五被告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家属主动退回赃款230385.6元;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闫某某、三人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一万元的量刑建议,若东方希望铝业有限公司对其行为予以谅解,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会敏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家园**号楼**单元**;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崔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宜阳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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