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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马皮守盗窃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马皮守(绰号马迪),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87********,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元阳县**乡**村村委**村**组。2011年3月29日,马皮守因犯盗窃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4年10月24日减刑刑满释放。2016年7月19日,马皮守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7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9********,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元阳县**乡**村委**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马皮守骑一辆二轮电动车行至蒙某市**路“****”附近时,由马皮守在旁望风,李某某下车步行至人行道上一电机箱旁,将被害人钱某某外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S1型手机(串号869051045729558)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70元。

被告人马皮守、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皮守、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马皮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皮守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皮守、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皮守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马皮守现均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李某某)1376949****、1364963****;(马皮守)1838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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