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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马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21991********,汉族,初中肄业,打零工,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山城区**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91********,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山城区**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李某某、马某甲在山城区**家属楼**单元**室、鹿楼乡马庄村马某乙(马某甲父亲)家,利用微信组织时时彩赌博,交易流水9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报告、到案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赌博网手机客户端截图、微信截图等;2.视听资料:录屏视频;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大伟

检察官助理:陈少华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家属楼**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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