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号。2019年9月16日因非法拘禁罪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李某某与沈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2018年7月8日晚上21时许,李某某邀约被告人马某某一起找沈某某收债,由马某某驾驶牌照鄂JN****的小车和李某某一起将沈某某从位于**镇**小区的家中强行带上车,并将沈某某由黄梅镇带至小池镇。到黄某某小池镇后,李某某、马某某将另外一名年轻男子接上车,随后李某某、马某某以及另外一个年轻男子三人将沈某某带至小池镇堤坝公路上。到了堤坝公路后,李某某、马某某以及另外一个年轻男子采用老虎钳夹沈某某手指、脚趾,言语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沈某某还钱,直到沈某某找到担保人胡某某为欠款担保,于2018年7月9日0时将其放走。2018年7月10日,经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归案经过、前科证明、出所登记表、机动车登记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袁某某、胡某某、舒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活体损伤检验证明书;5、辨认笔录;6、刑事照片;7、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实施了殴打、侮辱等行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现羁押在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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