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18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路**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苑**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顾春雷,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1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罚款伍百元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全椒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栋**室,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赵某某、付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为牟取利益,伙同被告人付某某、“东北”(另处)使用电脑主机等作案工具,并下载了一款名为“申博”的网络百家乐赌博软件,在租住的马鞍山市花山区香榭园小区1栋302室内,以每10000元人民币提成120元作为报酬(俗称洗码费),操作电脑,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局,成为网络赌博的代理,接受参赌人员的押注,并雇佣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点鼠标、为赌客提供收银下注服务。
2.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利益,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在租住的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星新村23栋101室内,以同样方式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局,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
3.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团结路2号1栋302室内,以同样方式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局,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付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赵某某、付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等;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赵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辩认、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赵某某、付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赵某某、付某某、刘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马某某、赵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第一起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付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修成
2020年5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被告人赵某某、付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3.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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