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6月被罚款500元;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被罚款450元。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8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常州市钟楼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路**号)。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确定赌博场地、提供赌具、组织人员参赌,被告人戴某某帮助抽头,四次供赌客斗牛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马某某,在常州市钟楼区永红乡东方村委恽家村26号开设赌场,被告人戴某某帮助抽头,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款2000余元。
2. 2020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马某某,在常州市钟楼区邵家桥111号开设赌场,被告人戴某某帮助抽头,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款5000余元。
3. 2020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马某某,在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12号开设赌场,被告人戴某某帮助抽头,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款2000余元。
4.2020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马某某,在常州市钟楼区永红乡东方村委恽家村26号开设赌场,被告人戴某某帮助抽头,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款15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赌客19人被治安处罚,收缴赌资57175元,无主人民币14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资、赌具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被告人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茹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775158****/1537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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