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马某某等保险诈骗、诈骗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镇**村**幢**室,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南路**号**公园**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时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89********,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路**花园**幢**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时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某某,江苏一支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镇**村,住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唐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暨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保险诈骗

2016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机动车伪造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害单位理赔金合计人民币7525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作案5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75250元;被告人马某某作案1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35800元;被告人周某某作案1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123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经合谋,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苏AT****轿车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苏JB****轿车在盐城市亭湖区234省道附近伪造双方事故,后向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35800元;

2.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黄某某的苏J9****轿车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附近伪造单方事故,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7300元;

3.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苏AT****轿车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陈某某的苏A6****轿车在盐城市区青年路与奋进路交界处附近伪造双方事故,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2350元;

4.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李某某安排他人驾驶苏AT****轿车与张某某的苏J0****轿车在盐城市亭湖区步凤镇伪造双方事故,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2800元;

5.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经合谋,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张某某的苏J0****轿车与王某某驾驶苏JQ****轿车在盐城市区金辉城地下车库伪造双方事故,后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7000元。

二、诈骗

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利用机动车伪造事故进行虚假理赔等方式,骗得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被害单位理赔金合计人民币29685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作案3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29685元;被告人周某某作案3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29685元;被告人唐某某作案1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作案1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9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经合谋,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AT****轿车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他人的苏A1****轿车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附近伪造双方事故,后向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0685元;

2.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经合谋,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驾驶他人的苏JS****轿车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J9****轿车在盐城市亭湖区大庆路附近伪造双方事故,后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9000元;

3.2017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经合谋,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他人的苏L8****轿车与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苏JK****轿车在盐城市亭湖区黄山路与新都路交界处附近伪造双方事故,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唐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的供述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暨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唐某某共同实施部分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系从犯,对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潇

2020年11月12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