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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马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6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八街街道下**村**号。2016年4月1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7月14日执行期满从安宁市看守所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二人相互邀约,先后四次驾驶马某某的云******灰色昌河牌微型车窜至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物流园昆明**贸易公司仓库,由马某某拧松彩钢瓦的螺丝,拉开彩钢瓦,李某某爬进去盗窃,马某某在外面放风,先后将堆放于该公司仓库内二楼货架上的一汽解放牌喷油器总成(J6配件、俗称喷油嘴)两箱24个盗走。依照失主陈述,型号为1112010-M10-0000喷油器总成有一箱被盗,每箱12个,2019年6月购买价格为1260元/个,鉴定价值为15120元;型号为1112010-M50-0000喷油器总成在2019年7月17日上午盘点时发现被盗12个,2019年6月12日的购买价格为1250元/个,鉴定价值为15000元。以上被盗窃物品价值合计为:30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窃喷油器总成的辨认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抓获经过、扣押清单;3.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卷,光碟五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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