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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饶某乙等盗窃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2********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贵州省织金县**镇**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被告人饶某乙,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1********,穿青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贵州省织金县**镇**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织金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饶某甲,曾用名饶某文,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贵州省织金县普翁乡新民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织金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饶某乙等3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饶某甲驾驶租赁的雪佛兰轿车,载着被告人李某甲、饶某乙到清镇市**街**街**路清镇市世达通讯手机店,饶某甲开车在附近等候,李某甲、饶某乙将手机店门锁弄坏后进入店内,盗得IPAD平板电脑1台、电话手表3块。经估价,被盗电脑和电话手表价值人民币4309.79元。

2.202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饶某甲驾驶租赁的雪佛兰轿车,载着李某甲、饶某乙到清镇市站街镇席德俊通讯经营部承包的中国移动站街营业厅,饶某甲开车在附近等候,李某甲、饶某乙将营业厅门锁弄坏,饶某乙在外放风,李某甲进入营业厅盗得手机13部及现金370元。经估价,被盗13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1298.92元。 

3.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另案处理)到织金县**镇龙毅通讯店,李某乙负责放哨,李某甲进入店内盗窃14部手机及现金8000元。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251元。

另查明:2020年9月6日,清镇市公安局民警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兰花广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饶某乙、饶某甲。2020年9月11日,清镇市站街镇席德俊通讯经营部负责人王某某、清镇市世达通讯负责人许某某分别出具谅解书,称饶某乙、饶某甲家属积极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11298.92元和许某某经济损失,并积极道歉,故王某某、许某某谅解饶某乙、饶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等3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饶某乙、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饶某乙、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饶某乙、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电脑等物品,李某甲盗窃数额巨大,饶某乙、饶某甲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饶某乙、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饶某乙、饶某甲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李某甲于2020年6月7日实施盗窃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建议分别判处饶某乙、饶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远敏

                                               检察官助理 杨彦博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饶某乙、饶某甲取保候审在家。饶某乙联系电话:1359500****;饶某甲联系电话:1839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详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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