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韩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7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鄱阳县人,从事个体经营,家住鄱阳县****村。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3********,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鄱阳县人,务工人员,家住鄱阳县**镇**村。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6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杨某某夫妇通过胡某某引荐,向**有限公司贷款,并由**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在贵州省安顺县购买了一辆白色路虎揽胜越野车。后因杨某某夫妇未按期还款,**公司赔付了相关款项给**有限公司后,胡某某公司支付了保险公司30万元。2019年3月,胡某某通过王某某委托一扣车公司扣回该辆路虎车。

2019年4月10日,扣车公司人员跟踪该车到当时的车主高安市**镇的谢某甲家。当天晚上,扣车公司人员请高某某帮助扣车,承诺扣车成功支付35000元费用。高某某便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用救援拖车到高安去拖车,并叫来曹某某、程某某一起去扣车。当晚12点多钟,高某某、曹某某、程某某驾驶一辆凯迪拉克车,李某某、被告人韩某某驾驶一辆拖车前往高安。按扣车公司人员发的位置汇合后,一行人来到高安市**镇**村委会**村谢某甲家门口,指认了停在家门口要扣的路虎揽胜车。凌晨4点左右,李某某、韩某某等人操作将路虎车拖上救援拖车时,路虎车的警报器响了起来,谢某甲的母亲曾某某及妹妹谢某乙听到响声,发现自家车移动了位置,便先后从家中出来。同时,路虎车被拖上救援拖车后,李某某驾驶拖车启动离开时,曾某某跑向拖车副驾驶位置一侧,坐在副驾驶位的韩某某还未来得及关上车门,曾某某伸手要去抓韩某某,谢某乙则右手拉着副驾驶门把手,左手抱着曾某某,在拖车行进中韩某某用脚朝曾某某踹一脚,曾某某松手后韩某某关上车门离开,与此同时,曾某某和谢某乙一起被拖车刮蹭倒地受伤。伤者曾某某后来被送往樟树市**医院救治时被确认已经死亡。经鉴定:曾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肺动脉根部刺创引起急性出血导致失血性创伤性休克而引起死亡;谢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有关物证;2、有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在拖车过程中,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在一年左右量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