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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韩某某诈骗)(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因犯销售假发票罪于2009年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韩某甲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闲鱼使用账号“一个人边0”的账号销售翡翠首饰,并加受害人朱某某的微信,在微信中提供给朱某某真实的翡翠首饰照片、视频等素材,并向朱某某介绍该翡翠平安扣首饰相关特性特征,自称其所卖的是高端翡翠,后朱某某决定以16000元的价格购买两只翡翠平安扣并于当天晚上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甲微信fc73****。李某甲将16000元从微信上t提现到由被告人韩某甲提供的袁某某农业银行账号(6217993******)。8月10日,李某甲伙同韩某甲一起在江苏省东海县水晶市场用四五百元钱买了两只假翡翠平安扣(经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鉴定,两个平安扣分别为石英岩玉(处理)、翡翠(处理),价格鉴定结论价值为110元),后两人到邻近的山东郯城通过快递发货,为逃避公安机关调查,李某甲吩咐韩某甲在快递店邮寄时戴口罩,韩某甲同时还使用了他人身份进行邮寄,当日,韩某甲佩戴口罩在山东省郯城农村商业银行ATM机取现,分六笔共取现15600元,两人回到江苏省东海县后,李某甲分给韩某甲赃款7000元。

2.2019年8月7日,被害人董某某在被告人李某甲的闲鱼账号“一个人边0”上看中一块翡翠平安扣首饰,之后加了嫌疑人李某甲的微信号fc739999,微信名:AAA******翡翠总店(高端发布)。在聊天过程中,李某甲为了使董某某更信任自己,谎称自己是开实体店的,而且总店在云南,有营业执照,在山东有分店等情况,并将董某某看中的翡翠发视频、照片给董某某看,董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通过银行卡给李某甲使用的收款账户:袁某某农业银行账号(6217993******)转账8000元。2019年8月22日,董某某收到其购买的翡翠,发现货与之前其看中的翡翠严重不符,后其微信发信息、打微信电话给嫌疑人李某甲质疑收到的货为假货,但李某甲一直未回复。2019年8月20凌晨四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陪同李某甲来到山东省临沭县农村商业银行ATM机门口,由李某甲戴口罩在ATM机将该笔8000元钱取出。2019年11月7日,该翡翠平安扣首饰经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鉴定,鉴定结果为:石英岩玉(处理),经染色处理,价格鉴定结论为60元。

3.2019年8月29日,被害人韩某乙在咸鱼网上与客服“张某某旭1117” 聊天,该客服实际为被告人李某甲,后李某甲让韩某乙加其微信fc7*****账号,名称:A******翡翠总店(高端发布),后韩某乙在李某甲的微信朋友圈内看中一翡翠手镯,并以3万元的价格成交,其于8月29日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转给李某甲的收款账户:袁某某农业银行账号(6217993******)转帐3万元。被害人付款后第三天收到翡翠手镯,并发现没有证书,于是向李某甲提出质疑,李某甲表示保证是真品,可以让被害人去鉴定,韩某乙到了第二天继续与李某甲进行交涉,称已鉴定确定是假货,要求退钱,不然就报警。后韩某乙于2019年9月6日收到李某甲退款2万元。(实际应为李某甲家属使用了李某甲的微信账号于韩某乙交涉,李某甲于9月5日被抓获,其对该退款情况不知情)。2019年11月7日,经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鉴定,该翡翠手镯为:翡翠(处理),经漂白填充、染色处理。价格鉴定结论为230元。

4.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所使用的收款账户:袁某某农业银行账号(6217993******)入款15000元,账户明细表显示为“刘某甲支付宝转”,2019年8月18日5时32分许,被告人韩某甲戴口罩在山东省临沭县农村商业银行一ATM机分三笔将该款取出。

5.2016年被告人李某甲为了做生意需要,找人制作了3张假身份证:“李某乙:4201051985********”,“刘某乙:420105197********”,“张某某:5331********”,制作后一直放在身边,尚未使用。2019年9月23日,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鉴定,该三张居民身份证为假证,经浙江省常住人口系统及全国人口信息联网查询,上述三个身份证号码均不存在。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诈骗4次,涉案数额69000元。被告人韩某甲诈骗3次,涉案数额39000元。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韩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及收条、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及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朱某某、韩某乙、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甲、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伪造他人居民身份证三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华 朱远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韩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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