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96********,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巷**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95********,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合谋通过引诱投资人在虚假平台开户投资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款。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两人搭识QQ昵称“已经走远”(QQ号180466****)的人,成为虚假投资平台“鑫睿网”的代理,约定非法所得与平台分成。后两人邀请陈某某入伙,三人在租住的安徽省合肥市**区**苑**幢**室实施诈骗活动。
具体诈骗方式如下:被告人李某某创建股票投资微信群,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陈某某分别将各自在之前公司获得的客户资源拉入微信群,三人通过轮流扮演股票投资老师“孙大志”、扮演工作人员及投资人等身份相互配合,通过在微信群或单独向投资人发布股票咨询信息、虚假盈利信息、吹捧老师等方式获取投资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在“鑫睿网”平台开户投资,引导被害人操作亏损,骗取被害人钱款。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在“鑫睿网”虚假投资平台开户投资,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微信号“澈光”(微信号:lifehah****)搭识被害人吴某某,将吴某某拉入股票投资微信群,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吴某某信任,诱使吴某某在“鑫睿网”平台开户投资。2019年12月3日至12月5日期间,被害人吴某某在位于本市崇川区的住所内向“鑫睿网”平台充值共计人民币5万元。2019年12月中旬,被害人吴某某发现该平台无法操作,遂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要求退款。后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陈某某为稳住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6万元。
2.2019年11月底,被告人韩某某将被害人盛某某等客户资源提供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微信号“徐峰”(微信号xzg198766****)搭识被害人盛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盛某某信任,诱使盛某某在“鑫睿网”平台开户投资。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13日期间,被害人盛某某向“鑫睿网”平台充值共计人民币3.6万元。2019年12月中旬,被害人盛某某发现该平台无法操作,遂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求退款。后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陈某某为稳住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退赔被害人盛某某共计1万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三人分别退赔人民币1.8万元,共计人民币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6.电子数据;
7.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李某某、韩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建生
检察官助理:姜依菲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电话号码1835650****)、韩某某(电话号码1985561****)、陈某某(电话号码1885603****)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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