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某某**镇**村**队**街**号,住宁某某**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宁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8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宁某某**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宁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79********,汉族,小学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宁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自2017年10月份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流窜至宁某某鼓楼都市小区、上城悦府小区、雍和乐居小区、连城国际小区、天和城小区,进入小区门口两侧的部分门市内和小区单元楼内,盗窃室内的穿墙铜芯电线,并盗窃天和城小区物业门市内的一辆变速自行车,被害人多达百余名。后被告人李世熙将盗窃的铜芯电线卖给位于宁某某李史庄村无回收资质的被告人韩某某开的废品收购站和位于宁某某东关村无回收资质的被告人马某某开的废品收购站。韩某某和马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回收资质和李某某的铜芯电线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多次半夜收购李某某的铜芯电线。经鉴定,鼓楼都市小区被盗电线价值64615元,上城悦府小区被盗电线价值15851元,雍和乐居小区被盗电线价值25073元,连城国际小区被盗电线价值18430元,天和城小区被盗电线价值1081元,被盗变速自行车价值1530元。李某某和韩某某之间的转账记录多达67925元,李某某和马某某之间的转账记录多达462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内六角扳手、裁纸刀、尖嘴钳、改锥、铜线等;2.书证:天和城小区现场方位示意图、李某某指认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照片、史某某证明、连城国际小区财产损失说明、连城国际小区现场方位示意图、雍和乐居小区现场方位示意图、上城悦府小区现场方位示意图、鼓楼都市业主被盗物资明细、鼓楼都市现场方位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明细、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韩某某、马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对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对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会恩
检察官助理:景亚平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宁某某看守所,韩某某、马某某现在居住地,联系电话1517608****、17331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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