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61999********,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金川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金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61998********,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金川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金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靳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61998********,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经金川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金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31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靳某某、方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武侯区九眼桥酒后途经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6号附12号“芙蓉大药房”时进入药店盗窃鸿茅药酒、虫草双参酒、汤臣倍健维生素D 维生素K等物品。经成武价认【2020】043号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811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7日0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在阳光雨林KTV发生口角,随后李某某纠集其隔壁包间朋友韩某某、靳某某等人将孙某打伤;后韩某某、靳某某等人将孙某停在停车场的白色长安牌越野车毁坏,之后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靳某某在金川县易洋燃气有限公司门口再次对孙某进行追打。后经川基鉴【2020】临鉴字第1181号鉴定孙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后经川中誉华评字(2020)07006号资产评估车辆受损价格为267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盗窃物品、作案工具等物证;3.证人证言;4.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6.资产评估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靳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靳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被告人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4个月,被告人靳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被告人靳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云燕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金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韩某某家人代为赔偿医疗费用1万元暂扣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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