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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陶某某等五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6********,哈尼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0********,布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乡**村腊撒寨。

被告人陶某乙,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3********,布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乡**村腊撒寨。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乡**村**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4********,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乡**村大平掌社。

上列四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陶某甲、陶某乙、郑某某、钟某某分别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26日、4月5日两次将案件退回澜沧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上述被告人除陶某乙外均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早晨,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枪支并打电话邀约被告人陶某乙、陶某甲、郑某某、钟某某一同到澜沧县**乡**村打滚村民小组集体林“大独山”上打猎,当日12时至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陶某乙、陶某甲、郑某某、钟某某分别带着家养的土狗2只、3只、2只、1只,共计8只土狗参与围猎,当场捕获猴子2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二人对捕获到的2只猴子进行了剥皮、宰杀处理,上述宰杀的猴子肉由参与围猎的5位被告人共同分配。经司法鉴定:李某某携带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被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Macacamulatta。猕猴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6000元(即壹万陆仟元整)。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澜沧县谦六乡腊撒村民委员会的村干部上交其非法持有的射钉枪1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的野生动物剩余死体在卷;2.书证: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文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陶某某、罗某某、陶志华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陶某甲、陶某乙、郑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陶某甲、陶某乙、郑某某、钟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猎捕、杀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将枪支上交有关基层组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上交枪支的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陶某甲、郑某某、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钟某某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监管医疗区;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移送起诉书29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移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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