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区**镇**路**巷**号,现住广州市越某某**街某出租屋。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9********,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市**街**号**房,现住广州市越某某**街**号**梯**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2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受雇于“高佬”(另案处理)负责手表送货。同月13日,二被告人在广州市越某某王圣堂十二巷8号301房处取出假冒品牌手表送货时,在楼下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查获Cartier牌手表25只、LONGINES牌手表9只、IWC牌手表19只、OMEGA牌手表11只、ROLEX牌手表50只;在广州市越某某王圣堂十二巷8号301房处查获OMEGA牌手表81只、LONGINES牌手表271只、ROLEX牌手表650只、IWC牌手表118只、Cartierr牌手表244只、PATEK PHILIPPE牌手表36只、Audemars Piguet牌手表55只。经鉴定,查获的手表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2019年8月13日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6517.1197万元。
截止至2019年8月13日,涉案的“ROLEX”、“Cartier”、“LONGINES”、“IWC”、“OMEGA”、“PATEK PHILIPPE”、“Audemars Piguet”商标均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手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表等物证;
2.送货单、价格证明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袁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广州市越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建国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李某某联系电话156*******,陈某甲联系电话175********。
2.案卷材料11册,光盘9张。
3.缴获的手表1569只,手机2部,佳博牌条码打印机1台、送货单2本、记录本1本、送货单纸张7张等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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