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2009年3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2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驾乘两辆电动三轮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号**广场**大楼后面,从墙壁上拆卸并盗走了6台志高牌空调室外机(其中,型号为LF72W-T303的二台,型号为KF-35W/J+N3的四台)。经鉴定,上述被盗空调室外机共价值人民币6800元。
2020年5月13日,公安人员分别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栋**房和**街**村**巷**号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和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委托的人的陈述;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和陈某甲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材料等书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单位委托的人对案发地点和被盗空调铭牌的指认,被告人李某某和陈某甲对案发地点、监控视频和同案人陈某乙的指认,被告人李某某对其微信账号、交易记录的指认等勘验、辨认笔录;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价格认定结论书;6、作案监控视频和抓获二被告人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现均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份。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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