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镇**里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栋**。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陈某甲认识,随后陈某甲向李某某提出有无便宜的茅台酒销售,李某某答复有高仿的,并给出销售价格飞天茅台500ml每瓶900元、375ml每瓶800元、蓝瓶飞天茅台每瓶800元。2019年4月和8月,李某某先后四次销售给陈某甲三种类型的伪劣茅台酒共190箱1440瓶,通过转账李某某共收取陈某甲人民币1271700元,陈某甲随即转手加价销售给被害人孙某某,并让李某某将上述伪劣茅台酒通过快递的方式直接邮寄至被害人孙某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广场,通过转账陈某甲共收取孙某某人民币2357640元。2019年10月18日,被害人孙某某发现所购的茅台酒系假酒后报案,公安机关在孙某某公司仓库内扣押了剩余的1325瓶伪劣茅台酒。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0日,福海派出所通知被告人陈某甲到派出所配合调查,陈某甲接到通知后来到派出所,如实供认自己贩卖假酒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甲的妻子邓某某处追缴赃款5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则退赃30000元,上述赃款均已发还给被害人孙某某。经鉴定,缴获的涉案的1325瓶伪劣茅台酒同类合格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27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陈某甲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酒店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酒水库存盘点表、酒水移交表、银行转账受理单、发票,德邦物流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邓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张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陈某乙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茅台酒厂公司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产品辨认(鉴定)表、商标注册证、证明,收条,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邓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涉案假酒价格鉴定;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提取陈某甲与“家麟”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李某某的微信号,光盘两张(一张为现场勘查视频、一张为假酒鉴定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在产品生产、销售中以假充真,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强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6.涉案的1325瓶假茅台酒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福海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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