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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97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至6月12日期间,林某某(已判)在临海市杜桥镇知溪小学后面的山脚下一片毛竹林里、下洋陈村、开山坝山上空地等地开设“六名”赌场,并招揽金某某等人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拼股赌场二天,退出股份后为赌场打图共六天左右,期间赌场抽头获利7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为赌场望风6天,期间赌场抽头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李某甲个人获利600元,被告人陈某甲个人获利400多元。

2019年7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杜桥街心公园被抓获;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杜桥知建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乙、徐某某、金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以及同案犯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俩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俩被告人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俩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才建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俩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李某甲联系电话:183576****,陈某甲联系电话:13616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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