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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镇**村**号。2016年8月16日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柴油)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汽油零售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购进汽油后,雇佣被告人陈某某、案犯黄某某(另案处理)为其非法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经核算,被告人李某某累计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69591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为李某某销售汽油共计58126元。案犯黄某某为其销售11465元。

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用于非法销售汽油的粤HEB****小货车进行查处,查获汽油2000余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汽油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共同私自对外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李某某和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芸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换押证和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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