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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20525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20525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村**组,职业:个体工商业者,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并被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2月,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妻子陈某甲的淘宝账户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某处购买射钉枪L型活塞通筒五件套等配件,改装射钉枪,非法制造火药动力枪支2支,其中1支在使用时损坏,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4日将此枪查获。2018年12月份左右李某某将另一只完好的改装射钉枪给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将枪支一直藏于家中,2019年1月4日公安机关将此枪查获。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送给陈某某的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淘宝网交易记录等;3、枪支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19年9月27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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