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2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栋**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两人在均未离婚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在苍南县龙港镇繁华公寓A幢2单元302室共同居住生活,并在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登记表、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手机号码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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