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3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佛山市**区**街**座。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在辩护人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国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惠燕在场的情况下分别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经事前合谋,于2019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在本市越秀区海珠广场中国农业银行泰康支行附近,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虚构兑换外币的事实,令被害人何某某信以为真,将人民币56500元转账至被告人陈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再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从上述银行账户内转账人民币34400元。后因被害人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当场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3200元,共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23300元。同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从宽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淑妍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陈某某的联系电话159********、189********、李某某的联系电话188********)。
2、本案诉讼卷宗共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适用简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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