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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广东**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栋**单元**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3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广东**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8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12月6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月6日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7日延长至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07年起,河北*乙药业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通过销售代理商广东*甲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销售注射用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抗生素(商品名为“仙必他”),时任*甲公司**的被告人陈某某(分管销售)以及时任**的被告人李某某与海南*丙医药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的业务员杨某某(已判刑)联系达成仙必他买卖意向,由*丙公司以每支仙必他36元至52元不等的价格向*甲公司采购后配送给海南省人民医院。杨某某遂与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商量联系“过票公司”帮助*丙公司虚增药品进价价格、套取回流资金以支付回扣款,由*丙公司支付*甲公司开票费用。*丙公司随即在海南本地参与药品招投标,在两次招投标中先后确定配送医院的仙必他每支最高限价不超过171.18元和166.08元。其中,李某某与*乙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某到海南参与了2009年的招投标活动。期间,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联系贵州*丁有限公司(简称*丁公司)、揭阳*戊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戊公司)作为“过票公司”,*丙公司在与上述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上述公司以每支124元至125元不等的价格为*丙公司开具销售仙必他的增值税发票。在海南省人民医院向*丙公司支付药款后,*丙公司将款项转入“过票公司”的账户,陈某某等人从中扣除药款和税点后再多次转账回流至杨某某的账户。经核查,2010年3月至11月,*丙公司转给*戊公司的款项共计84043273.26元回流至杨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取得上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杨某某交由公司的财务人员做账申报抵扣税款。

经查,2007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丙公司接受*戊公司、*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6份,开票金额计人民币28348383.55元,申报抵扣税款4819225.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银行流水、发票、到案经过、税务稽查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手机短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与他人共谋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 延    

                            检察官助理:陈 龙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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