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7********,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公寓**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5********,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初中文化,保安员,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2********,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初中文化,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栋**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5********,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自贡市**小区**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区**栋**单元附**号)。2017年12月14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黄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1********,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中专文化,住四川省富顺县**山庄**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路**号)。2000年8月4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4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5********,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宜宾市叙州区**镇**街南段**号**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2********,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自贡市**小区**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0********,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四川省长宁县**小区**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2********,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四川省长宁县**小区**栋**楼**号(四川省长宁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6********,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承包人,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欧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漆某某、代某某、尹某某、胡某某、罗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下,自2017年下半年起,在网络上通过微信购物群发布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卷烟出售信息,在广州等地通过物流发货方式向四川省宜宾市、自贡市、乐山市的被告人陈某某、代某某等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联系上宜宾长宁县**旅游公司客运大巴车驾驶员被告人尹某某、胡某某二人,以每件给予200元好处费为诱,让二被告人将假冒伪劣卷烟通过川Q*****大巴车从广州番禺城市花园运输至四川省,被告人尹某某、胡某某二人从中获利8万元余元。假冒伪劣卷烟到达四川省境内后,被告人李某某再以1000-2400元/趟的费用,让被告人陈某某介绍的接货人被告人欧某某驾驶川Q*****奇瑞牌越野车在四川省泸州市麻城高速路收费站出口处将货分运至宜宾、自贡、乐山等地,交给被告人陈某某及被告人代某某之妻被告人黄某甲安排的接货人被告人罗某某等人,被告人欧某某从中获利8万元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二维码收款、无卡存款方式收取烟款,非法经营额达70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假冒伪劣卷烟40余万元,加价销售给被告人漆某某等人。被告人漆某某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假烟8万余元,加价销售给周某某等人,非法经营额达9万元余元。
被告人代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发货,由被告人黄某甲安排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告人欧某某处接货存放于亲戚家中,在被告人黄某甲联系好下家后,被告人罗某某代为送货或通过大巴车将假烟送至被告人黄某甲处。被告人黄某甲将伪劣卷烟销售给被告人黄某乙及肖代良、杨某某等人,非法经营额10余万元。被告人黄某乙从被告人黄某甲处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后加价销售给廖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经营额6万余元。
2019年10月20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住所、车辆进行搜查,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公寓**号住处查获红塔山425条、紫云烟350条、云烟(软珍品)219.6条、中华(软)34条、中华(硬)52条、牡丹(红)65条、芙蓉王(硬)9条、黄鹤楼(软蓝)3条、玉溪(硬)27条、玉溪(软)15条、银行卡9张;在被告人黄某甲车上查获紫云烟50条、云烟(软珍品)25条、利群8条、钻石(荷花)5条、玉溪(硬)5条、银行卡9张;在被告人黄某乙处查获紫云烟10条、云烟(软珍品)36条、钻石(荷花)13条、中华(硬)10条、红塔山1条;在被告人尹某某处查获黄鹤楼148条;在被告人罗某某处查获红塔山52.2条、中华(软)31条、中华(硬)50条、钻石(荷花)40条、云烟(紫)14条、云烟(软珍品)136条、玉溪(硬)67条、利群50条;在被告人欧某某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栋**楼**号住处查获玉溪(硬)17条;在被告人漆某某位于宜宾市叙州区**镇**街南段**号**栋**单元**楼**号住处扣押紫云烟176条、玉溪(硬)28条、红塔山85条。
经鉴定:查获的香烟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欧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漆某某、代某某、尹某某、胡某某、罗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欧某某、尹某某、胡某某的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漆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代某某、罗某某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十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尹某某、胡某某、代某某、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代某某、尹某某、胡某某、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乙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涛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欧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漆某某、代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胡某某、罗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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