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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石某甲、朱某某、石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酒吧门前,仅因约一年前的手机维修纠纷即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动手殴打被害人邓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石某甲、朱某某、石某乙等人见状后立即上前帮忙殴打被害人邓某某,并殴打了在场的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期间使用了垃圾桶、自行车等工具,致使被害人邓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石某甲、朱某某、石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石某甲、朱某某、石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石某甲、朱某某、石某乙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十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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