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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盗窃罪;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垣曲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7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现住渑池县**公司院内。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4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10月上旬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到渑池县**乡**项目部**工地,将价值11200元四块大型模板(3米*3米型) 盗走,以废品价格低价卖于陈某某,获赃款6700元。

2、2019年10月中旬一天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到渑池县**乡**项目部**工地将价值560元一块小型模板(1.5米*1.2米型)盗走,后以废品低价卖于陈某某,获赃款200余元。

3、2019年10月下旬一天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到渑池县**乡**项目部**工地,将价值8400元三块大型模板(3米*3米型)盗走,后以废品价格低价卖于陈某某,获赃款5100元。

4、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渑池县**乡**项目部**工地,将价值14000元十块小型模板(3米*1.5米型)盗走,后以废品价格低价卖于陈某某,获赃款5000元。陈某某将十块模板以废品价格卖于渑池县**河刘某某废品收购门市,获利400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11月5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卖给自己的模板来路不明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身份证明等情况下,将价值14000元4吨多十块小型模板(3米*1.5米型)以2.1元每公斤的价格收购,付款9000元,后以每公斤2.25元变卖,从中获利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现声场指认笔录、称重单、扣押返还清单等:2.被害人郑某某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潘某某证言;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案发后能坦白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事前与盗窃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购李某某盗窃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盗窃犯罪的共犯论处。案发后陈某某能坦白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所得、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能坦白认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单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弘鹏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垣曲县**乡**村**区**号,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渑池县**乡**村**组**号,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公司院内。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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