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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89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镇**路**栋**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8月30日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河南省焦作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某某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月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平陆县**乡**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8月10日刑满释放。

上述二被告人因偷窃,于2020年8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分别于2020年9月8日、9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地铁站C出口处,盗窃被害人韩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一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李某甲、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彬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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