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为湖南省临湘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为湖南省临湘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18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增江大道中17号增城区粮食局门口,扒窃了被害人赖某甲裤袋内的人民币140元和身份证一张。
2、2019年8月26日22时许,嫌疑人李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大道53号门前,扒窃了被害人赖某乙裤袋内的人民币236元。
3、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桥东路昌记饭店门口,扒窃了被害人石某某裤袋内的人民币260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钟某文的证言;
3.被害人赖某甲、石某某、赖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图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指认笔录;
7.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 芳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
3.光盘四张。
4. 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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