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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3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16时40分,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墨江警务站联合开展公开查缉毒品工作中,对一辆车牌为云K*****客车进行检查时,从该车35号座位上的乘客陈某某两腿内侧查获毒品可疑物2袋,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489.8克。从该车36号座位上的乘客李某某两腿内侧查获毒品可疑物2袋,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504.18克。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两腿内侧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二份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被告人李某某两腿内侧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二份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14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抓获经过,检定证书,协查函,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证、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人证件;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活动轨迹信息、通话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运输,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运输,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商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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