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社**号。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本院以其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巷**号附**号茶坊打麻将后,以发现麻将机内安装作弊器从而导致输钱为由,要求该茶坊老板程某甲赔偿。后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某到现场,陈某某将店铺内的机麻、玻璃门、鱼缸、茶几、厕所门玻璃等物品砸坏。同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收到程某甲姐姐程某乙转账8000元人民币后离开。
2019年10月2日13时许,民警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10月5日,民警在本市青羊区**街将被告人陈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在犯罪中相互配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世川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贰张,换押证贰张,函壹份,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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