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镇**组,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出资和丁某某(已起诉)在三亚市天涯区**酒店开设百家乐赌场,以赌场赢利提成或发放报酬方式招揽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已起诉)等人为赌场的工作人员。其中,李某某管理赌场收入及提供微信二维码在赌场收取赌资,陈某某为赌场财务管理人员在赌场内收取赌客的赌资。2019年10月28日,轩某某在该赌场输5000元;2019年10月29日,胡某某在该赌场输137000元,后陈某某携带该笔赌资逃离三亚;2019年11月5日,谢某某在该赌场输68999元;2019年11月7日21时许,付某某、范某某在赌场分别输7000元和12000元;2019年11月12日,魏某某在该赌场输10000元。2019年11月12日15时许,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民警在三亚市天涯区**房对该赌场进行查获,当场扣押用于赌博的赌具一批、刷卡机等。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9日被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手机二部、电话卡五张;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转账记录、银行查询记录、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谢某某、付某某、范某某、魏某某、方某某、崔某某、邓某某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及同案犯丁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收取赌场赌资,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7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涉案财物手机二部、电话卡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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