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902********403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现住宜春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0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社区**组**号,现住宜春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902********4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现住宜春市袁某某**路**洗车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因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被交警扣押了被告人钟某某的摩托车,钟佐良向被告人李某某和陈某某提议去盗窃一辆摩托车。尔后,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钟某某驾驶电动车在宜春市中心城区流窜伺机盗窃摩托车。2020年6月13日凌晨3时50分许,三被告人在宜春市**路**宾馆门口发现被害人钟某甲的一辆黑色摩托车没有上地锁停在马路边,遂分工实施盗窃行为,由被告人钟某某负责在**宾馆上面路段望风,由被告人陈某某和李某某负责偷车,李某某给陈某某打灯,被告人陈某某在摩托车插钥匙的下面拔出三根线后,使用一根铁丝连接摩托车的黑色线和黄色线启动摩托车,由被告人李某某驶离现场。
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等书证;2.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刚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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