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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李老五),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小区,捕前住黔西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在河北省涿鹿监狱服刑,2014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强二),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捕前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和平),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3********,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和李万勇(在逃)共谋盗窃后,由被告人陈某某和李万勇(在逃)驾驶二辆面包车载着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从黔西县太来乡到修某某**镇**村“荣利达水泥厂”,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和李万勇(在逃)从该厂围墙处翻进厂区,用事先准备的蛇皮口袋将厂内堆放的价值6000元的6000斤铁质圆球盗走,并将所盗铁质圆球带至贵阳市白云区销赃。

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从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到修某某龙场镇龙扎线附近的一个在建加油站项目工地,趁该工地的工人下班后无人值守时,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将堆放在该工地上价值915.6元的150个扣件盗走,后将所盗扣件带至黔西县销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4日到黔西县公安局太来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修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价值6915.6元的公私财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系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志坚

                              检察官助理 熊姗

                              2020年7月2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黔西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74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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