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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今绥、张某甲、田某某、陈某甲贩卖毒品、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6********,汉族,初中,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今绥,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7********,汉族,小学,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8********,汉族,小学,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9********,汉族,小学,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5********,汉族,小学,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今绥、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9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今绥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

2007年4月13日20时许,张某某伙同他人与被害人郑某某在怀化市湖天开发区锦星苑宾馆房间打牌赌博,郑在输掉数千元之后向在一旁的陈某乙先后共借款2万余元继续用于赌博,并给陈某乙写了一张2万余元的欠条,郑某某在输光所借的钱后因无力还债,为防止郑逃跑,陈某乙于当晚安排被告人陈今绥、陈某丙、贺某某、陈某丁、周某某及胡某某将郑某某拘禁在锦星苑宾馆519房间内逼郑还钱,次日8时许,郑某某从该房间跳楼后致当场死亡。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陈今绥贩卖了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陈某戊,陈某戊通过微信转了500元钱给被告人陈今绥。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陈今绥贩卖了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张某甲,张某甲通过微信转了500元钱给陈今绥。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陈今绥贩卖了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陈某甲,陈某甲通过微信转了500元钱给陈今绥。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陈今绥贩卖了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陈某甲,陈某甲通过微信转了500元钱给陈今绥。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陈今绥贩卖了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一粒麻古给田某某,田某某通过微信转了500元钱给陈今绥。

二、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以300元钱的价格贩卖了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张某乙。随后容留张某乙、陈卓二人在其家中将张某乙购买的0.3克毒品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完。

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以300元钱的价格贩卖了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张某乙。

2019年3月份的一天白天,被告人李某某容留陈某己、刘某某在自己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3月份(上次容留他人吸毒后十多天的一天)白天,被告人李某某容留陈某己、刘某某在自己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三、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镇丽都酒店用陈鹏的身份证开了8505房间,并容留张某甲、陈今绥、贺某某、“乐几”在8505房间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镇丽都酒店8507房间内容留陈今绥、张某甲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四、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在**镇丽都酒店8505房间内容留张某甲、陈某甲、陈今绥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五、被告人张某甲贩涉嫌贩卖毒品罪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贩卖了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李某某,李某某微信转了600元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获利1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陈某乙、刘某某、贺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陈某乙、陈某丙、贺某某、周某某、陈某丁、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陈今绥、张某甲、田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鉴定;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今绥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并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在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陈今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今绥犯非法拘禁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仁元

检察官助理:陈婧

2020年7月8日

附件:

被告人李某某、陈今绥、张某甲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现在隆回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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