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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陆某某容留卖淫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单元**室。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浴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乡**村**组)。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陆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哈尔滨市香坊区****浴馆实际经营人,被告人陆某某系该浴馆经理。2019年12月,二被告人经预谋容留他人在该浴馆进行卖淫活动,并规定每次卖淫收取人民币150元至300元不等嫖资,李某某与卖淫女以四六比例分成,陆某某负责对卖淫女的日常管理及介绍卖淫服务并从中赚取提成。2020年1月1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对该浴馆进行检查时,将正在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赵某甲及卖淫女赵某乙、郑某某当场抓获。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陆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作案使用的避孕套、现金及照片;

2.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治安案件科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陆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月

检察官助理:王梁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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