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纪某某,曾用名纪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室,廊坊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但因新冠肺炎疫情未予执行,8月11日被广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14日被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室,廊坊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但因新冠肺炎疫情未予执行,8月11日被广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14日被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小区**-**-**室,廊坊市**店员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但因新冠肺炎疫情未予执行,8月11日被广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14日被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在本市广阳区**道与**路交口处,酒后无故辱骂徐某某,并与徐某某、郑某某发生殴打,将郑某某和徐某某打致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和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陆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贞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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