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424198**********,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金沙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镇**路**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6月29日由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某某,女,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241977********,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3日由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24日以被告人李某某、阮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退回金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金沙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30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阮某某共谋在李某某租住的金沙县城关镇长安路团结巷5号的房屋内开设麻将馆,供他人赌博。共谋后,二人出资购买了四台麻将机放于麻将馆内,并联系参赌人员到麻将馆内打麻将,麻将馆打5元、10元、20元起注的三人捉鸡麻将,阮某某、李某某每桌每小时抽取10至30元不等的提成。麻将馆免费为打麻将的人提供饭、水果、茶水、瓜子。2018年5月22日22时许,王某、母某某等人在李某某、阮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内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7人,扣押赌资10277元。
现查明:2018年4月至5月期间,阮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6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田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阮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麻将馆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61000元,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某某
2019年2月28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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